文件通知
气象教育特色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气象观测社会化和气象教育特色学校发展,提高校园气象科普发展水平与质量,助推气象科学知识的普及,增强青少年气象防灾减灾能力,从而提升青少年的整体科学素质,根据《气象科普发展规划(2019-2025年)》和《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指导纲要》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气象教育特色学校的申报、评审、命名、管理和考核的组织管理工作。
“气象教育特色学校”是指面向青少年,通过兴建校园气象基础设施,定期进行气象观测,开展校园气象科学实践和气象科普活动,开设气象科学课程,普及气象科学知识的学校。


第三条 气象教育特色学校建设、运行和管理原则:
鼓励学校利用社会公共资源和现有条件建设校园气象站,充分发挥社会力量,推动气象观测社会化;突出气象防灾减灾、气候资源利用和应对气候变化知识传播,帮助公众理解气象知识,用好气象信息;掌握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提高面向重点人群的科普服务能力,不断提升气象科普服务效果;推动气象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传播与普及。


第四条 中国气象学会科普工作委员会负责气象教育特色学校的相关组织管理工作,并指导、监督本办法实施;成立气象教育特色学校办公室(简称办公室,设在中国气象学会秘书处),负责气象教育特色学校的申报、评审、管理和考核等实施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学会负责气象教育特色学校的推荐工作;相关学校负责气象教育特色学校的组织申请工作。



第二章 申报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五条 气象教育特色学校申报范围包括:建有校园气象站、并依托校园气象站开展气象科学教育的各类学校。


第六条 申报条件。
1 基本条件
(1)应定期开展气象观测,观测方式包括人工观测或自动观测。
(2)气象观测应能获得4个或以上气象要素数据,宜包括温度、湿度、风向、风速、气压、降水量等。
2 气象课程
(1)应开展不少于10学时/学年的气象特色科学课程或科普讲座,制作相应的教案或课件。
(2)课程应能有效使用校园气象站数据开展相关学习与实践活动。
(3)每年参加课程学习的在校学生不少于20人。
3 气象站管理
(1)重视校园气象科普工作,有分管校长负责,有专项经费保障。
(2)建有完善的校园气象站管理制度。
(3)建有长期稳定的气象科普队伍,配备不少于1名专(兼)职教师和1名校外辅导员。
(4)制定校园气象站和气象科普活动的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定期总结校园气象科普工作。
4 活动开展
(1)在气象防灾减灾、气候资源利用和应对气候变化等气象科普教育中应特色鲜明、成效显著、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应参加世界气象日、防灾减灾日、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全国性气象科普活动及当地组织的气象科普活动。
(2)应成立气象科技兴趣活动小组,每学期开展气象科普讲座、培训或活动。
(3)应组织学生定期开展气象观测和记录,并对资料进行存档。在进行气象观测的同时,可开展当地物候观测,并记录在气象观测记录簿或物候观测记录簿上。人工气象观测记录簿、物候观测记录簿应长期保存。
(4)学校应与当地气象机构建立联络或沟通机制,利用气象观测资料,在当地气象局指导下开展简单的数据分析与科学研究;邻近建有气象站的学校开展定期交流、数据比对研究等互动活动。
(5)通过人工观测和自动观测获得的数据应可供教学实践使用,人工观测和自动观测数据可互为对比。
(6)应在校园设有气象科普宣传栏,利用黑板报、广播、网站等进行宣传,内容应定期更新,营造气象科普教育氛围。
5 气象教育场所
(1)应设立不少于50本气象图书的气象科学图书角,开展经常性的气象科学读书活动。
(2)应具有不少于20平米的专(兼)用气象教育场地,用于采集自动观测数据、保存人工观测记录和观测资料、开展观测数据分析和讲授气象科学课程、开展气象科学实践活动等需要。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气象教育特色学校申报评审工作根据学校的申报情况,每年开展若干次,采取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八条 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学校,按要求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学会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包括:《气象教育特色学校申报表》(见附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学会负责组织申请材料的初审,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办公室报送推荐材料。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拟认定学校的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认定的学校有异议,应在规定期限内以真实身份向办公室提交书面材料,逾期和匿名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后的名单经中国气象学会科普工作委员会审定后命名,认定学校命名为“气象教育特色学校”,并颁发证书、牌匾。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二条 气象教育特色学校自命名起,应于每年的12月底前在校园气象科普教育网填报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办公室每年对气象教育特色学校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保留“气象教育特色学校”名称。对考核优秀者,给予奖励并优先推荐“全国气象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对考核不达标者,提出警告,并要求在一年内完成整改;到期仍未达标者,将撤销命名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撤销其命名。
(一)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宣传封建迷信、伪科学的。
(三)损害公众利益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中国气象学会秘书处关于印发《气象教育特色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